无锡科技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立德树人和规范育人过程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学生成人成才,培养“心中有爱、眼中有人、肚中有货、手中有艺”的四有新人,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学生系统地学习、巩固和提高所学的知识与技能,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技能的运用情况,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同时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三条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进行考核。实训、专业实习、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实践课程的考核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二个部分。平时考核原则上须采用过程性考核,主要包括:出勤、作业、学习态度、课堂提问或练习(含实验)、期中测验等。期末考核包括笔试、机试和实践考核等三种类型。笔试主要包括:闭卷和开卷二种方式;机试主要指由考试系统根据课程标准随机生成试卷,并能够自动阅卷评分的考试方式,如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考核;实践考核主要包括:口语考试、现场操作(学生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能够独立完成的实践活动)、课程设计(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开放性实践活动)和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方式。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期末考核原则上须实施笔试或机试。实践性强的专业课程期末考核采用实践考核类型。期末考核采用课程设计或调研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须在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课程期末考核方式须在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定,在教学过程中需改变课程期末考核方式的,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结束的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考核命题与考核分析
第六条 课程期末考核命题必须根据课程标准,充分考虑专业、生源等方面的差异,确定命题范围和要求,保证命题质量。
第七条 期末考核为笔试的课程要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集体命题并定出评分标准。须拟定考核范围、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A、B两套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开卷应以案例分析题为主,着重考查学生知识的应用能力。试卷经基层教学单位主任、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期末试卷并保存补考试卷。
第八条 在试卷流转过程中,必须做好保密工作。试卷由任课教师按教务处统一下发的格式要求制作,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和领取。
第九条 机试考试使用的考试软件和试题库须经专家论证。
第十条 实践考核须制订考核方案,包括考核要求和评分细则。口语考试须录音或录视频;现场操作须提交现场制作的作品或录制的视频;课程设计须提交项目作品(含项目有关的图纸、程序和学生演示讲解视频)和纸质报告;调研报告须提交纸质报告。实践考核须根据评分细则对学生提交的作品、视频、报告等进行打分并填写评分表。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后要做好归档工作。学生期末笔试试卷须按规定进行装订,交教务处保管。学生期末实践考核的评分表(每人一表)应按规定进行装订,交教务处保管(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二年),学生提交的视(音)频、作品(含电子文档)、报告(含电子文档)等材料由二级教学单位保管(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二年)。各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后,须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统计期末考核的最高分、最低分、班平均分和班及格率等数据,认真填写学生考核情况分析和改进教学的建议与措施两个栏目。
第十二条 总结考核工作,检查教与学的效果。教学基层单位于期末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反馈学生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期末考核的时间安排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组织,阶段性教学的课程考核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考查课的期末考核在考试周前一周随堂进行,选修课的期末考核在考试周前二周随堂进行,由任课教师按校历确定考核时间后,提前一周报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备查。
第十五条 课程期末考核(包括补考)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每门课程考核时间根据课程的性质、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来决定(采用笔试方式考核的课程,若为考试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若为考查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实践考核可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安排)。考核途中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时间。平时测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节课。
第十六条 未经二级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的期末考核(含补考),其成绩不予认定。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完成学院各类考务组织工作,包括校内期末考核和承办的社会考试等,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考务工作需要,落实安排监考教师。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查课程、选修课程的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 在教学进程表中规定的提前考核课程,各单位负责完成考核安排表(包括考核时间、地点、监考教师),需印制的试卷在第一门课程开考一周前集中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各教学秘书在期末考核结束后,及时将本部门的试卷取走,并做好试卷领取手续。
第六章 考核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包括平时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40%。平时考核实施过程性评价,平时课堂出勤、学习态度、作业、期中测验、随堂提问或练习(含实验)各占20%,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作适当的调整。
(2)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计分制(折算方法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二十二条 补考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教学基层单位须认真组织复查评定后的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将平时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分别输入教务系统。
第七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核结束后,由开课二级教学单位审定补考资格并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
(1)因缺课(含实验、实训课)或无故缺交作业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考者;
(3)期末考核违纪及作弊者。
第二十五条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初的第二周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校医务室或相关医院的诊断或证明),经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方可申请缓考。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成绩作为正常考核成绩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者以及补考缺考者,均不再安排单独命题补考,按规定参加重修。
第八章 成绩的记载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绩登录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须及时将任课教师报送的原始考核成绩单及试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须将每学期的考核成绩通知单寄给学生家长。
第九章 监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以笔试、机试类型进行的期末考核或补考课程,每个考场必须配备监考教师两人,大考场(70考生以上)监考教师不得少于三人。同时安排流动监考人员。监考教师一般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统一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徇情松懈,不得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将以教学事故论处。对严格维护纪律的教师,应予以支持表扬,对违纪、作弊者姑息迁就,开脱说情者,应予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期末考核与补考期间,由二级教学单位分别组成考场巡视小组,督促、检查考场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以前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